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00號原告 湯桂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億零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玖億肆仟壹佰貳拾伍萬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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