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勞小專調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專調字第9號聲請人 陳寬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毅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第二點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⑴聲請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⑵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⑶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⑷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⑸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⑹附屬文件及其件數。⑺法院。⑻年、月、日。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8條第3項、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勞動調解聲請狀之記載,關於調解聲明欄固記載:特休1408x7=9856、資遣29543、預告期28160等語,惟未具體表明調解意旨,且關於原因事實欄亦未任何記載。則依上開書狀所示,聲請人並未敘明調解意旨及原因事實(即兩造間存在何種法律關係、聲請人請求之項目及其金額暨計算方式,例如:請求給付特休費、資遣費、預告工資,係何年月工資?金額多少?計算式為何?受僱時間、勞務履行地點、雙方勞動契約內容之約定為何?)暨提出相關證據,以致無從特定本件之調解意旨及原因事實,亦未提出足資證明上開原因事實之相關證據,核與上開規定不符,致程式有欠缺。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