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聲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非訟代理人 賴森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0年度繼字第1316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及100年度繼字第1318、1325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0年度繼字第1316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及100年度繼字第1318、1325號拋棄繼承事件之被繼承人 嚴德政 之債權人,為瞭解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遺產情況以保障債權,爰依法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業據其提出本院債權憑證、本院家事法庭函等件影本為憑,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劉文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