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202號債權人 蔡桂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志成 律師即 紀瑞士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具狀人為台端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正本。(台端提出之聲請狀為影本)
二、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台端提出之借據,債權人欄及債務人欄簽名為空白,又台端提出明細表,所載為珊、翁、章、友, 淑香利莉芳利 ,未能釋明債務人之借款明細,另依台端提出他項權利證明,該抵押權非擔保特定債權。)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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