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 吳增杞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湖鎮公所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土地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被告占用原告所共有之金門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及預估占用面積(實際占用面積以測量為準),以占用面積乘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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