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1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俞瑄 以上上訴人與 吳雀惠吳蓉儀 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為新臺幣524,6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16日
書記官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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