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再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字第三九號K
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伍萬叁仟叁佰元,應徵裁判決捌佰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王惠一~B2法官蘇清恭~B3法官張世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廖英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