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楊典翰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3,009元,應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三)另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7年1月1日變更為尚瑞強,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1紙在卷可查,故本件應由上開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具狀承受訴訟,附此敘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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