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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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1號抗告人即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相對人即被告 郭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
1月2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