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利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4號原告 王清奇 被告 鍾蘭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利潤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