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蘇寶蘭 被告 蔡瑪 (原名 蔡文淵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簡附民字第7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鄭雅文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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