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 姚紹明 被告 陳人豪
陳佑亦 吳佳銘 陳志嘉 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民星 張妙靜 被告 陳翰琦
李峻昇 許文彰 官政緯 王銘毅上列被告因101年度訴字第1322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鄭彩鳳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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