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708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
乙○○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父母之戶籍謄本。
二、依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所示,其父為「 謝雲潭 」、其母為「 謝林美香 」,惟聲請人之書面通知函卻通知名為「彭雲潭」、「 謝美香 」,尚有違誤,請重新通知,如以存證信函通知者,應提出收受回執聯,如有不能通知者,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證據。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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