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余寶珠 訴訟代理人 陳郁仁 律師被告 黃紹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紹恭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判決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吳軍良法官郭于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魏瑜瑩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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