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85號原告 朱可為 被告 劉冠賢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1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嘉慧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