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8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8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080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莊正暐 債務人食福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亞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捌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捌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捌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捌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捌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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