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17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簡美鑾 代理人 江百易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12份。│├───────────────────────────┤│㈡聲請人配偶及二子之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最近二個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資料所得││清單。│├───────────────────────────┤│㈢陳報債務人本人、配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0月起││至104年8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㈣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600元。│├───────────────────────────┤│㈤依聲請狀所載,聲請人每月收入為9,477元,支出為11,949││元,二相計算後尚有不足,請說明如何進行更生程序、履行││更生方案?│├───────────────────────────┤│㈥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配偶之各項收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㈦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例如:為他人保││證之保證債務、交通違規罰鍰、稅捐債務、健保欠費…等)││,如有,應一併陳報債權人及債權數額。│├───────────────────────────┤│㈧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配偶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㈨請說明本件委任律師費用為何?併請說明是否已給付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僅為部分給付,則待││付金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