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原告 麥耘碩 送達代收人 楊培吟 被告 李科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馮君傑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