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919號債權人 蔡正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灯文張伊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利息自民國106年4月4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
㈡陳報債務人未還款60萬元之相關釋明文件(如繳款明細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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