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0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鴻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鴻(下稱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亦為刑法第50條所明定。準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其餘如附表所示2件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查,受刑人就前揭各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05年8月23提出之聲請狀在卷可佐,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4年4月24日或25│104年5月14日或15│104年4月15日│││日│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彰化地檢104年度│彰化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度案號│毒偵字第1562、15│毒偵字第1562、15│少偵字第38號│││63號│63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少訴字第││實││860號│860號│2號││審├───────┼────────┼────────┼────────┤││判決日期│104.12.04│104.12.04│105.05.25│├─┼───────┼────────┼────────┼────────┤│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判決確定日期│104.12.29│104.12.29│105.06.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得易科罰金、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案件│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105年度執│彰化地105年度執│臺中地檢105年度│││字第211號(編號│字第211號(編號│少刑執字第9號│││1-2定應執行有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徒刑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