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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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繼承登記及裁判分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家訴字第15號原告 黃惠敏
許 黃惠茵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林秀治 原告 黃居鵬 被告 黃千品
黃千嘉 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美燕 被告 黃曉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 黃文川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分割方法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千品、黃千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黃文川於民國101年5月3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渠等為其繼承人,被告黃曉虹、黃千品、黃千嘉則為其代位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黃文川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業於104年7月13日辦理繼承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黃文川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繼承人間亦未以契約約定不分割之期限,兩造復未能協議分割遺產,為此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將遺產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黃曉虹陳述: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等語。被告黃千品、黃千嘉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表明分割方法。
四、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前段、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黃文川於101年
5月3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兩造為其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已於104年7月13日辦理繼承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等情,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憑,並有卷附遺產稅申報書足稽,且為到場被告所不爭,自堪憑信。準此,被繼承人黃文川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繼承人間亦未以契約約定不分割之期限,兩造復未能協議分割遺產,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自應准許。
五、再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設有明文。又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是以,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於分割遺產之方法(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85年度台上字第1873號、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見)。經查,本件原告主張按應繼分比例將土地分割為分別共有,為到場被告所同意,被告黃千品、黃千嘉則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爭執,應認其無意見。則以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於分割遺產之方法,將兩造因繼承而成立之公同共有關係,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不僅能將公同共有關係終止,且符合公平原則,並能兼顧繼承人之意願,並無不當,因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尚屬適當。
六、綜上所述,原告本於遺產分割請求權,求為裁判分割,於法有據,本院審酌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尚屬公允適當,已如前述,據此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莊惠如附表一:被繼承人黃文川之遺產┌──┬────────┬──────┬─────┬────────────┐│編號│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分割方法││││(平方公尺)│││├──┼────────┼──────┼─────┼────────────┤│1│屏東縣琉球鄉 白沙 │905.23│1/96│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段63地號│││例分別共有。│├──┼────────┼──────┼─────┼────────────┤│2│同段63之1地號│77.95│1/96│同上│├──┼────────┼──────┼─────┼────────────┤│3│同段64地號│54.65│1/96│同上│├──┼────────┼──────┼─────┼────────────┤│4│同段95地號│53.72│1250/16200│同上│├──┼────────┼──────┼─────┼────────────┤│5│同段97地號│133.93│1250/16200│同上│├──┼────────┼──────┼─────┼────────────┤│6│同段102地號│783.3│1195/15104│同上│├──┼────────┼──────┼─────┼────────────┤│7│同段103地號│1154.25│1195/15104│同上│├──┼────────┼──────┼─────┼────────────┤│8│同段110地號│149.56│全部│同上│├──┼────────┼──────┼─────┼────────────┤│9│同段116地號│360.55│104/359│同上│├──┼────────┼──────┼─────┼────────────┤│10│同段116之1地號│18.02│110/527│同上│├──┼────────┼──────┼─────┼────────────┤│11│同段118地號│66.81│1195/15104│同上│├──┼────────┼──────┼─────┼────────────┤│12│同段118之1地號│5.99│1195/15104│同上│├──┼────────┼──────┼─────┼────────────┤│13│同段119地號│20│1195/15104│同上│├──┼────────┼──────┼─────┼────────────┤│14│同段119之1地號│5.16│1195/15104│同上│├──┼────────┼──────┼─────┼────────────┤│15│同段126地號│1044.46│1195/15104│同上│├──┼────────┼──────┼─────┼────────────┤│16│同段535地號│366.62│1/96│同上│├──┼────────┼──────┼─────┼────────────┤│17│同段540地號│159.26│1/96│同上│├──┼────────┼──────┼─────┼────────────┤│18│同段541地號│300.99│1/96│同上│├──┼────────┼──────┼─────┼────────────┤│19│屏東縣琉球鄉本漁│2372.22│2/120│同上│││段147地號││││├──┼────────┼──────┼─────┼────────────┤│20│同段148地號│1403.27│2/120│同上│├──┼────────┼──────┼─────┼────────────┤│21│同段174地號│2123.45│1195/15104│同上│├──┼────────┼──────┼─────┼────────────┤│22│同段174之1地號│94.18│1195/15104│同上│├──┼────────┼──────┼─────┼────────────┤│23│同段175地號│1813.32│1195/15104│同上│├──┼────────┼──────┼─────┼────────────┤│24│同段175之1地號│63.68│1195/15104│同上│├──┼────────┼──────┼─────┼────────────┤│25│同段175之2地號│42.62│1195/15104│同上│├──┼────────┼──────┼─────┼────────────┤│26│同段182地號│54.22│1195/15104│同上│├──┼────────┼──────┼─────┼────────────┤│27│同段885地號│23414.81│1/72│同上│└──┴────────┴──────┴─────┴────────────┘附表二:
┌──┬─────────┬─────┐│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黃林秀治│1/5│├──┼─────────┼─────┤│2│黃居鵬│1/5│├──┼─────────┼─────┤│3│黃惠敏│1/5│├──┼─────────┼─────┤│5│許黃惠茵│1/5│├──┼─────────┼─────┤│6│黃曉虹│1/15│├──┼─────────┼─────┤│7│黃千品│1/15│├──┼─────────┼─────┤│8│黃千嘉│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