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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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育錚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育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育錚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聲字第328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7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再行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李育錚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年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8月16日法授矯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假釋後經更定其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於110年7月7日經法務部重新審核後,認仍符合假釋要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7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66432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7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6643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宇國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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