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9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9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94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王金德 (即 王欽龍 之繼承人)
王金樹 (即王欽龍之繼承人) 王金財 (即王欽龍之繼承人)俞 王寶秀 (即王欽龍之繼承人) 王寶蓮 (即王欽龍之繼承人)陳 王寶玉 (即王欽龍之繼承人) 王如鈺 (即王欽龍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王金德、王金樹、王金財、俞王寶秀、王寶蓮、陳王寶玉、王如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欽龍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伍萬捌仟零貳拾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