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1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理人 丁駿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凱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零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叁仟肆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