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338號
法定代理人  林桂菁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郁醫藥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345,792元,應繳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75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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