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簡字第20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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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簡字第205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王家啟啓
            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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