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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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4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志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志賢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志賢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志賢(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一至二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分別就附表一至二所示各罪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罪質相同;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分別為幫助詐欺取財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罪質互異。依上開犯罪之罪質及犯罪所生之危害不同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分別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許雅惠附表一: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年度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有期徒刑2│107年6月│臺灣高雄地│臺灣高雄地│107年12月│臺灣高雄地│108年1月│││二級毒│月,如易科│10日│方檢察署│方法院107│11日│方法院107│11日│││品罪│罰金,以新││107年度毒│年度簡字第││年度簡字第│││││臺幣1,000││偵字第2261│3334號││3334號│││││元折算1日││號│││││├─┼───┼─────┼─────┼─────┼─────┼─────┼─────┼─────┤│2│施用第│有期徒刑3│107年11月│臺灣高雄地│臺灣高雄地│108年3月│臺灣高雄地│108年4月│││二級毒│月,如易科│6日│方檢察署│方法院108│15日│方法院108│9日│││品罪│罰金,以新││107年度毒│年度簡字第││年度簡字第│││││臺幣1,000││偵字第3950│441號││441號│││││元折算1日││號│││││└─┴───┴─────┴─────┴─────┴─────┴─────┴─────┴─────┘附表二: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年度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幫助詐│拘役59日,│106年8月│臺灣高雄地│臺灣高雄地│107年11月│臺灣高雄地│107年12月│││欺取財│如易科罰金│31日至106│方檢察署│方法院107│9日│方法院107│4日│││罪│,以新臺幣│年9月4日│106年度偵│年度簡字第││年度簡字第│││││1,000元折││字第21783│2465號││2465號│││││算1日││號、││││││││││107年度偵││││││││││字第3606號│││││││││││││││├─┼───┼─────┼─────┼─────┼─────┼─────┼─────┼─────┤│2│持有第│拘役10日,│107年11月│臺灣高雄地│臺灣高雄地│108年3月│臺灣高雄地│108年4月│││二級毒│如易科罰金│8日│方檢察署│方法院108│15日│方法院108│9日│││品罪│,以新臺幣││107年度毒│年度簡字第││年度簡字第│││││1,000元折││偵字第3950│441號││441號│││││算1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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