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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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0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宏具保人林敏里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敏里因被告陳冠宏竊盜案件,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獲釋,茲因該被告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99刑保字第212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冠宏前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
100年5月16日發布通緝,並於100年5月19日緝獲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足憑,自難認被告尚在逃匿中,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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