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5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瓊花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瓊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瓊花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1年。於99年1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0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蔡瓊花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1年確定,已於民國99年1月2日送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5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848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原為100年9月2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4801號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