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抗字第2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086號抗告人 蔡詩涓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8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蔡詩涓因犯一般洗錢等罪,經判處如其附表(即受刑人蔡詩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而依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審酌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侵害之法益及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等情狀,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既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未逾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自動投案,提供警方資料,已真心悔改。又其未曾拿取報酬,請定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俾能照顧生病的妹妹等語。
三、惟查: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之外部性界限,亦未逾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或違反比例原則。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如何違法、不當,僅係依其主觀之期望,請求考量其犯後態度、未有犯罪所得及家庭狀況,定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難認可採。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鄧振球法官林庚棟法官林怡秀法官楊智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修弘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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