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字第12號原告 李鳳釵 訴訟代理人 郭彥均
蔡正嘉 被告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峰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 律師
陳井星 律師複代理人 李文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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