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6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697號聲請人 林瑞祥 訴訟代理人 林興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69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80NF0000000-0││1│100,000││├──┼───────────────┼──────────────┼────┼───┼────┼───┤│002│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80NF0000000-0││1│100,000││├──┼───────────────┼──────────────┼────┼───┼────┼───┤│003│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80NF0000000-0││1│100,000││├──┼───────────────┼──────────────┼────┼───┼────┼───┤│004│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80NF0000000-0││1│100,000││├──┼───────────────┼──────────────┼────┼───┼────┼───┤│005│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81NF0000000-0││1│100,000││├──┼───────────────┼──────────────┼────┼───┼────┼───┤│006│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81NF0000000-0││1│100,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