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90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98年4月15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8規定,應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98年4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業於98年4月28日送達抗告人之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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