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 游王惠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3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
6年8月3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2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 楊詔雄華南商業銀行 林口分 │106年4月16日│260,000元│LD五二四二五九│││1││行│││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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