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71號聲請人 沈再清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股票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7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二四八五一八─0││1│1000│││01│││││││├─┼───────────────┼──────────────┼────┼───┼────┼───┤│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二四八五二四─四││1│1000│││02│││││││├─┼───────────────┼──────────────┼────┼───┼────┼───┤│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四二0一一八─九││1│1000│││03│││││││├─┼───────────────┼──────────────┼────┼───┼────┼───┤│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四二0一一九─七││1│1000│││04│││││││├─┼───────────────┼──────────────┼────┼───┼────┼───┤│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四二0一二0─0││1│1000│││05│││││││├─┼───────────────┼──────────────┼────┼───┼────┼───┤│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四二0一二一─九││1│1000│││06│││││││├─┼───────────────┼──────────────┼────┼───┼────┼───┤│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四二0一二二─七││1│1000│││07│││││││├─┼───────────────┼──────────────┼────┼───┼────┼───┤│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五一八三一0─0││1│1000│││08│││││││├─┼───────────────┼──────────────┼────┼───┼────┼───┤│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五一八三一一─九││1│1000│││09│││││││├─┼───────────────┼──────────────┼────┼───┼────┼───┤│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五一八三一二─七││1│1000│││10│││││││├─┼───────────────┼──────────────┼────┼───┼────┼───┤│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五一八三一三─五││1│1000│││11│││││││├─┼───────────────┼──────────────┼────┼───┼────┼───┤│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八四四一─五││1│150│││12│││││││├─┼───────────────┼──────────────┼────┼───┼────┼───┤│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一九三二三─0││1│37│││13│││││││├─┼───────────────┼──────────────┼────┼───┼────┼───┤│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三三七八八─九││1│533│││14│││││││└─┴───────────────┴──────────────┴────┴───┴────┴───┘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已滿4個月後3個月內,請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