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訴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73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第二審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73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又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8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偽證案件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97年8月6日以97年上訴字第735號判決後,於97年10月1日由郵務機構所屬人員,向被告即上訴人住所地送達,因未獲會晤其本人,乃將該判決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其父 黃天賜 蓋章收受,以為補充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本院卷第53頁)。茲上訴人住台南縣,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應扣除在途期間2日,其上訴期間之末日為97年10月13日,而其竟遲至同年月17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有卷附本院收受上訴狀之收發日期戳記可稽,其逾越法定1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甚明,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已逾法定期間,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