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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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90號具保人乙○○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A男(不詳年籍姓名,自稱甲000000000H之男子,如附件照片所示之人)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98年5月23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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