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2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2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206號聲請人鴻柏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易金地 代理人 王建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謝達人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20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謝仁美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城中分行112年10月31日66,305元HU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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