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上易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184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煜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洪煜翔(下稱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113年8月21日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於辯論終結後提出其於113年8月21日因病就診之診斷證明書,以釋明其未遵期到庭之理由,而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黃建榮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