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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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9330號債權人中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保證責任台灣區花卉運銷合作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此項裁定已於102年9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世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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