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27號聲請人苗栗縣苗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源錦 相對人 鍾金松 即 許明翔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繼承人許明翔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債務人許明翔(已歿)於民國102年1月3日將其所有坐落頭份市○○段○○○○○號及522建號(嗣1152地號分割為1152地號、1152-2地號),設定新臺幣(下同)1260萬元
(於102年6月19日變更擔保債權金額為1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 陳素美 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及保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年1月2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陳素美邀同許明翔為連帶保證人於⑴102年6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1404,750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限自102年6月27日起至109年6月27日止,另約定本金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⑵107年2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689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限自107年2月12日起至109年2月12日止,並約定按期付息,到期還清本金。詎借款人自108年5月12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7,107,39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又債務人許明翔已於108年3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為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09年度繼字第1號民事裁定指定鍾金松為其遺產管理人,為此列其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貸放資料查詢單、本院109年度繼字第1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9年10月22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頭份市○○○段││1152-2││262.02│全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要建築材料││備考│││││││合計│及用途││││號││││房屋層數│││範圍││││││││││││├─┼──┼────┼────┼────┼───────┼─────┼──┼────────┤│1│522│六合段│頭份市新│住家用、│第一層:109.64│陽台:18.3│全部│││││1152-2地│華里14鄰│鋼筋混凝│第二層:109.64│電梯樓梯間││││││號│中正一路│土造│第三層:116.88│:11.01│││││││246號││合計:33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