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玉簡字第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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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玉簡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玉簡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9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之署押共參拾貳枚(含署名拾伍枚及指印拾柒枚),均沒收之。
事實與理由
一、甲○○因涉嫌竊盜案件,遭警逮獲,詎因另案通緝中,為逃避追查,乃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冒用「 黃建宏 」之名義應訊,於民國98年10月10日15時許起接續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等處,於警詢筆錄、逮捕告知本人通知書、逮捕告知親友通知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口卡片、權利告知單、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詢問筆錄、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點名單、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限制住居具結書等文件上偽簽「黃建宏」之署名並按捺署押共計32枚(含署名15枚、指印17枚,詳如附表),表示其為「黃建宏」本人完成應訊及證明之意,足以生損害於司法機關追查犯罪者之正確性及黃建宏之利益。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自動檢舉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黃建宏於警詢時之陳述。
(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1份。
(四)被告冒用「黃建宏」名義應訊之警詢筆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執行拘提逮捕告知本人通知書、逮捕告知親友通知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口卡片、權利告知單、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詢問筆錄、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點名單、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限制住居具結書各1份。
三、按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印章、印文、署押罪,係指無製造權而不法摹造而言,若該偽造之印文、署押,本身亦足以表示某種特定用意或證明,乃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印文、署押之行為,則屬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不另論罪(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1454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於附表所示文書上簽名署押,係已表示已收悉通知案由、或請求通知指定親屬及知悉警詢時應有權利事項,並以簽名署押為意思表示之證明、或表示該署名之本人已親自到庭之證明、或願意遵照檢察官之諭令限制住居,並且隨傳隨到之證明、或表示其為「黃建宏」本人之意思表示、或確認筆錄之內容為「黃建宏」所為且係真實之意思,則前開行為均屬刑法第210條所指之私文書甚明。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署押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於如附表所示各文件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基於同一隱匿身分目的,本於一個行為決意所為,其侵害之法益同一,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查被告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2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並與其所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簡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之刑接續執行,於95年8月2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素行欠端,犯罪之動機、目的為求掩飾身份、規避查緝,手段為偽造他人簽名、指印應訊,所為足生損害於黃建宏及偵查犯罪機關對於文書製作與犯罪追訴之正確性,惟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如附表所示偽造署押部分,均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予宣告沒收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玉里簡易庭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文件名稱│偽造署押數│頁碼│├──┼────────┼──────┼───────┤│1│南投埔里分局調查│署名:貳枚│嘉警卷P5-6│││筆錄│指印:貳枚││├──┼────────┼──────┼───────┤│2│南投埔里分局扣押│署名:參枚│嘉警卷P10-12│││筆錄│指印:柒枚││├──┼────────┼──────┼───────┤│3│被告指認之口卡片│署名:壹枚│嘉警卷P16││││指印:壹枚││├──┼────────┼──────┼───────┤│4│權利告知單│署名:壹枚│嘉警卷P25││││指印:無││├──┼────────┼──────┼───────┤│5│逮捕通知書及│署名:參枚│嘉警卷P8-9│││告知親友通知書│指印:伍枚││├──┼────────┼──────┼───────┤│6│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名:壹枚│嘉偵卷P23│││署檢察官詢問筆錄│指印:無││├──┼────────┼──────┼───────┤│7│埔里分局│署名:壹枚│嘉偵卷P13│││扣押物品目錄表│指印:壹枚││├──┼────────┼──────┼───────┤│8│南投地方法院│署名:壹枚│嘉偵卷P22│││檢察署點名單│指印:無││├──┼────────┼──────┼───────┤│9│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名:貳枚│嘉偵卷P26│││署限制住居具結書│指印:壹枚││├──┴────────┴──────┴───────┤│署押總數:參拾貳枚(署名共拾伍枚,指印共拾柒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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