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43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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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44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44376號債權人 吳崇瑋 債務人 陳仲哲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陳仲哲對第三人國軍中壢財務組之薪資債權,而該第三人事務所係設在桃園市中壢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盧烽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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