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923號債權人 鄭安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正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得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高雄市○○區○○○段○○○○○號最新土地謄本(依台端提出之調解書,聲請人為第三人 鄭禹福 ,另臺灣高雄方法院97年度岡簡字第191號、97年度簡上字第146號,原告及被上訴人均為鄭禹福)
二、請提出第三人 劉正雄 與台端間就高雄市○○區○○○段○○○○號,占用面積9平方公尺,每年租金新臺幣5,000元之租賃契約或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具體陳明請求租金期間為何?(台端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請求原因及事實欄僅記載迄民國109年9月30日止,無起始日)
四、請確認計算有無錯誤,並具狀更正請求金額。(依台端存證信函所載之計算式:46.2×11=508.2,台端記載為509.2。
509.2元×97個月=49,392元,台端記載為49,398元,如依台端計算式所載,總金額應為46.2元/平方公尺×11平方公尺×97個月=49,295元)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