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上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簡上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簡上字第18號上訴人 陳世鴻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洪俊誠法官洪瑞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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