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804號聲請人 賴淑惠 相對人 蘇東輝
許秀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玖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9年度金字第135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金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職權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6,293元,並依首揭規定,爰依聲請裁定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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