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5號原告 鄭照君 被告 吳劼儒
南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上列被告吳劼儒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29號),經原告於112年4月26日具狀追加為原告,對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前僅裁定將原告 傅柔瑄 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鄭照君所提民事訴訟部分,同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鑕靂
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