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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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文康選任辯護人林孟乾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朱文康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同年月19日具狀改稱坦承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貞瑩
法官粟威穆法官莊維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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