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
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玖仟陸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