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念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姜念平於民國105年4月14日下午4時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肯德基購物車道由東往西方向駛入西門路4段由北往南車道之際,本應注意汽機車駕駛人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情形雖為陰天,但日間有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起駛進入西門路由北往南車道,適 黃崑銘 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沿西門路4段由北往南方向直行而至,見被告突然駛出車道之舉,為閃躲其車遂往左偏行,不慎撞擊告訴人 陳怡如 所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告訴人騎乘之機車再往左撞擊 林夏暉 所駕駛之車號000-00號營業小客車,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受有頭部挫傷、左側頸部肌肉、筋膜和肌腱拉傷、左側前臂及手擦傷、左側大腿挫傷、左側足踝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經本院審酌起訴書及全案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及告訴人於本院臺南簡易庭經調解成立,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1至52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